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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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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1份(如附件),請加強宣導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11年2月16日廉利字第1110500084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事後公開表),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相關揭露、公開表請至遲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公開於網站,且應自公告日起公告3年。
三、為增益各機關人員對於本法第14條相關規定之認識,請運用旨揭資料向機關同仁或投標廠商進行宣導,並建請機關採購、交易單位或補助業務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亦請各機關檢視應確實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俾踐行事後公開義務。


相關檔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pdf


發布時間: 2022-04-08 14:11:47
發布單位: 頭屋國中人事室


聯絡電話:037-250738 IPOX:070-970-1260  TANet:905-01260 傳真:037-250244 
E-mail:tchdown@webmail.mlc.edu.tw  地址: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村中正街86巷14號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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