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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轉知衛生福利部訂定「媒體報導或記載自殺防治法第十六 條事項認定原則」發布令及行政規則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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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苗栗縣政府心理健康中心113年5月17日苗心健字第1130002462號函辦理。


相關檔案

衛福部函.PDF
縣府函.pdf
衛福部令.pdf
媒體報導或記載 自殺防治法第十六條 事項 認定 原則.pdf


發布時間: 2024-05-31 13:10:55
發布單位: 頭屋國中輔導室


聯絡電話:037-250738 IPOX:070-970-1260  TANet:905-01260 傳真:037-250244 
E-mail:tchdown@webmail.mlc.edu.tw  地址:36241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村中正街86巷14號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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