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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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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法務部訂定發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相關檔案

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pdf
裁罰基準總說明.pdf
裁罰基準.pdf
裁罰基準附表.pdf


發布時間: 2026-07-13 15:29:48
發布單位: 頭屋國中人事室


聯絡電話:037-250738 IPOX:070-970-1260  TANet:905-01260 傳真:037-250244 
E-mail:eric0224@webmail.mlc.edu.tw  地址:36241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村中正街86巷14號
上次更新時間: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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