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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及第10條規定,於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事時,請確實踐行「書面通知」機關(團體)及「自行迴避」法定義務,並依法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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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及第10條規定,請貴屬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事時,請確實踐行「書面通知」機關(團體)及「自行迴避」法定義務,並依法停止執行該項職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11年7月29日院台申貳字第1111831713號函辦理。
二、監察院來文意旨略以,經監察院檢視各縣(市)政府彙報公職人員110年度公職人員迴避情形,結果似未臻完備,並請本府注意各該公職人員,如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情形者,應踐行書面通知等義務。
三、按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次按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違者依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上開情形公職人員除須踐行「自行迴避」義務外,尚應依本法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踐行「書面通知」機關團體義務。關於「自行迴避」義務部分,常見之獎勵案簽辦自行迴避範例請參考本府全球資訊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關係公開專區/重要函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函釋及參考範例」(網址如https://reurl.cc/Zb746l);關於「書面通知」機關團體義務部分,請參照利用本府「公職人員自行迴避通知單」(網址如https://is.gd/LEwUgL,考績案則請利用「考績委員自行迴避通知書」),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法第6條第2項、第3項之機關團體。
四、又依本法第10條規定,公職人員依規迴避時,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所謂職務代理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係指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定之職務代理人,而非臨事時由應迴避之公職人員指定代理人,且該職務代理人原則上應以自己名義行之,不得先徵求應迴避之公職人員同意,亦非以公職人員甲乙章行之(法務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發布時間: 2022-08-08 13:57:40
發布單位: 頭屋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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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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