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圖片

網站地圖

字級設定


 現在位置:  首頁 / 頭屋國中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頭屋國中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首頁 列表
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

苗栗縣立頭屋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0708行政會議修正

1090708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 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1090331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  本校禁止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如因家庭環境需要聯絡等事宜,經由家長同意遵守校園行動載具規範,並交由學校代為保管,方可攜帶。

五、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校園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六、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七、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並未交由學校保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八、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九、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聯絡電話:037-250738 IPOX:070-970-1260  TANet:905-01260 傳真:037-250244 
E-mail:tchdown@webmail.mlc.edu.tw  地址: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村中正街86巷14號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7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