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首頁 / 頭屋國中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
苗栗縣頭屋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8588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
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1.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2.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
內容以及登出個人帳號。
3.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4.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
動無關之 App。
5.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6.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7.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
通知家長領回。
2.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
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3.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4.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
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5.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